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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2009/08/07 04:09

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通過

〔記 者項程鎮/台北報導〕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,草案較受矚目的是,將「地上權住宅」納入民法規範,未來都市精華區「買屋不買地」將有法可管, 地上權期限原則上為五十年,期限一屆滿,地主可依照合約取回土地或選擇續約。世界最高的台北一○一大樓及台北市晶華酒店,即採此概念向台北市政府購入地上 權,對活化土地資產極有助益。

地上權期限原則上五十年

法務部草擬的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,增修「地上權」、「不動產役權」、「農育權」、「典權」等「用益物權」法條,法務部認為可擴大土地使用價值,將不動產利用方式明確規定,讓使用人能依自身需求,選擇適合法條規定,對穩定不動產利用關係及維護交易安全,極具正面效益。

重大公共工程 將可減少徵地

「區 分地上權」概念也是修法重點,以往政府興建重大公共工程,通常以價購或徵收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權,不但耗費國庫甚鉅、又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,還易引起民眾抗 爭,草案特設「區分地上權」概念,可望大幅減少土地徵收案件,只要設定一定空間「地上權」,就可完成公共建設,台北市政府的貓纜捷運即採此概念。

新修「不動產役權」規定,特設「遠眺地役權」,讓土地所有人可與鄰近地主簽約,請求鄰地建築物不可高於多少公尺,以免妨礙景觀,對於建立地方特色、發展城鄉風貌,具有指標性意義。

特別的是,「不動產役權」還可應用在商業經營上,作為限制營業競爭依據,例如某甲經營超市,為免周遭土地也有人蓋超市,導致惡性競爭,某甲可依草案規定,與一定距離內的地主簽訂「地役權契約」,要求不得自行或出租第三人經營同一事業。

增設「農育權」規定

對 於弱勢農漁民的照顧,法務部科長郭宏榮表示草案並未忽略,並增設「農育權」的新規定,以因應全球化競爭、創造本土農業特色的春天,「農育權」等於是農地的 地上權,特點在維持農作、森林、養殖、畜牧或保育農漁資源和設施,例如地主轉讓土地,農育權人與原地主約定仍有效力,不因土地買賣而影響農地正常使用。

另外,草案強化我國固有的「典權」規定,對台商佈局全球根留台灣有益,例如台商要到國外投資設廠,可把在台閒置廠房,在最多三十年期限下,出典交由第三人使用收益,以取得周轉資金,等台商回台發展,再回贖土地廠房繼續經營,有助提高土地廠房使用率,促進經濟發展。

至於占有制度修正草案部分,則增修占有人得請求費用範圍,讓實務上見解,透過條文明確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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